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傅紹翔 被告 陳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7,722元(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2,600元×90.97平方公尺+房屋部分總現值802,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