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