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
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3罪宣告刑之總和拘役11
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刑合計為拘役100日)。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均為竊盜罪、其各次之犯罪手法、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罪│拘役30日,│109年9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1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3月5日│編號1至2││││如易科罰金││院109年度簡字││院109年度簡字││曾經臺灣高││││,以新臺幣││第4337號││第4337號││雄地方法院││││1,000元折││││││110年度聲││││算1日。││││││字第2033號│├─┼───┼─────┼───────┼───────┼───────┼───────┼───────┤裁定定應執││2│竊盜罪│拘役40日,│109年2月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3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110年7月23日│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院110年度簡字││院110年度簡字││,如易科罰││││,以新臺幣││第60號││第60號││金,以新臺││││1,000元折││││││幣1,000元││││算1日。││││││折算1日。│├─┼───┼─────┼───────┼───────┼───────┼───────┼───────┼─────┤│3│竊盜罪│拘役40日,│109年12月23日│本院110年度簡│110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110年9月30日│││││如易科罰金││字第1256號││字第1256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