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林滄新 被告 鄭有呈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易字第687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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