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4號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發函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同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