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原告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菁 被告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 律師
陳恪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三頁第16行、第4頁第12行關於「113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