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銘選任辯護人陳珈容律師
賴嘉斌律師 易帥君 律師被告 楊承翰
蔡紘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4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偉銘等三人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2日宣判,茲據被告及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亦認尚有應再進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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