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93號聲請人 陳慶峰
陳慶峰 陳怡琇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秋貴 之除戶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