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代理人 許淑慧 相對人 廖碧珠
廖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67號判決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67號卷第78頁),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7元(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67號卷第1、60-61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