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玲姬 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患有宿疾及諸多疾病,且行動不便致生活起居亦有困難,並有里長所開立之清寒證明,顯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又伊提起本案再審之訴,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受理在案,並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對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通知、新北市土城區清溪里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元復醫院乙種診斷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釋明(見本院卷第35-52頁),惟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故揆諸上開裁判意旨,聲請人就該顯無勝訴之望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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