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雲仁 債務人 詹臆英 即 詹珮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臆英即 廖珮緹 」之記載,應更正為「詹臆英即詹珮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