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債權人 陳林辨 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偉 之債務人 張英賢
一、債務人張英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數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或有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於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中,雖稱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神殿公司)曾承諾願負連帶給付之責,惟狀內所附之所有證物,其上均無債務人萬神殿公司之簽章,本院尚難僅依狀附證物,即推斷債務人萬神殿公司已明示願就本件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而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萬神殿公司曾匯款予債權人之記錄,而未提出其他證據,然前開匯款記錄僅能證明債務人萬神殿公司與債權人曾有資金往來,仍難使本院就債務人萬神殿公司需對本件債務負連帶責任一事產生其事實大概存在之薄弱心證。是債權人本件對債務人萬神殿公司請求之部分,尚難謂已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