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謝咏呈
姜雪梅
謝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謝咏呈邀同債務人謝立鴻、姜雪梅即謝姜雪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8,690、309,08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咏呈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立鴻、姜雪梅即謝姜雪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690元民國111年10月1日民國111年12月20日年息2.4%新臺幣78,690元民國111年12月21日清償日年息2.525%002新臺幣309,081元民國111年10月1日民國111年12月20日年息2.4%新臺幣309,081元民國111年12月21日清償日年息2.525%附表(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690元民國111年11月2日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309,081元民國111年11月2日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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