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陳俊榮
陳閺薈
林盈璨
一、債務人陳閺薈、林盈璨應於繼承人 林淑貞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俊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閺薈、林盈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俊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995元。
㈡緣債務人陳俊榮邀同案外人林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5,99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㈢經查,林淑貞已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陳俊榮、陳閺薈、林盈璨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陳俊榮、陳閺薈、林盈璨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貞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陳俊榮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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