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千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千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