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 黃順日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黃順日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請持本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㈢陳報 李奕箴 之印鑑證明及同意擔任甲○○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應蓋用李奕箴之印鑑章)。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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