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蓮茹┌─────────────────────────────────────────────┐│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9年2月5日│377,609元│BV0000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