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林俞伶 (即 何美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0012-7│1│300│├──┼────────────┼───────┼──┼──┤│0002│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28761-3│1│75│├──┼────────────┼───────┼──┼──┤│0003│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39354-8│1│45│├──┼────────────┼───────┼──┼──┤│0004│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50666-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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