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23號上訴人 許麗鳳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樟 上訴人 林永倡
林冠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楊卿堯郭正雅黃建華劉越萍 因100年度醫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