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多蘭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21,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