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