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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