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億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693號假扣押事件及95年度裁全字第223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曾分別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693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872號假扣押執行及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43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063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暨向分案單位查明,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3份附卷可考,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