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二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