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家訴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三年重家訴字第一號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朱良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