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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