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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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許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所簽發交付受款人之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受款人將如附表所載支票之權利讓與聲請人,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4號卷宗、110年2月22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許旭仁│玉山商業銀行│110年2月28日│14,303元│0000000│南山人││││壢新分行││││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許旭仁│玉山商業銀行│110年2月5日│34,074元│0000000│南山人││││壢新分行││││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