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0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0821號債權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 林玉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林玉英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支票影本所示,並無林玉英借款之簽名,聲請人對於林玉英請求無據,應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