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95號上訴人甲○○
戊○○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95號上訴人甲○○
戊○○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