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戒毒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送驗數量0.0397公克,驗餘淨重數量0.038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另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參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以下仍以衛生署稱呼)草屯療養院鑑定之結果,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1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鄉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清水分局於民國101年2月8日11時10分許,在嘉義市○○街○○○○○○號4樓之2,對被告王進成進行搜索,在上開住處外面遮雨棚扣得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小包,為被告所承認係其所有,是被告自己丟出去之毒品等情,有搜索筆錄暨調查筆錄各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至12頁)。而本院於101年9月10日裁定認被告施用第2級毒品,諭知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事實,亦有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1紙附卷足證(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卷第6、7頁)。而前揭扣得疑似海洛因1小包屬被告所有之物,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之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送驗數量0.0397公克,驗餘淨重數量0.0387公克)之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查(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1號卷第39頁)。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1級毒品,確屬違禁物,要無疑義。揆諸上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