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郜振毅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郜振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郜振毅於民國102年7月24日由同居人 林明釵 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102年7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