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566號原告 周玉霞 被告 薛文智
陳囿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薛文智及陳囿余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2時2分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原告周玉霞雖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113年9月25日12時42分始遞送至本院,此有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收狀時間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在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所為,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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