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仲翔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邱梓亮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之「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關於「轉讓禁藥」之記載,應更正為「轉讓偽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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