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0號原告 謝鎧璟 即 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 謝鈞宇
謝秉亨 謝銘晉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梧棲區永安段181-1、182、183、264、264-3、264-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2分之1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系爭181-1、182、183、264、264-3、264-5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669平方公尺、2044平方公尺、1242平方公尺、1500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7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5302萬2200元【(1669平方公尺+2044平方公尺+1242平方公尺+1500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7700元=5302萬22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651萬1100元(5302萬2200元×1/2=2651萬1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4萬53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