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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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曉中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68號、第769號、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中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