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 鍾蔡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3年度保險字第10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