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靖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11月,於民國102年2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復於
105年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年度簡字第2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
8月、7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1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①、②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與③、④接續執行(共5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2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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