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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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經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經陸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沈經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7年2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6年5月15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29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臺上字第10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7年2月21日確定(下稱前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6年5月15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29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臺上字第10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案件判決等件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