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莊榮兆與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10,000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