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53號聲請人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伯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郵件)
二、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