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陳昱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廖冠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冠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672元。
(二)如確定欲起訴請儘速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具體敘明原告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如係主張「詐騙」,應提出詐騙證據,如已有與被告成立契約,則提出契約證據)及繕本一份(含證據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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