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蔡陳金玉 被告 徐道明
陳麗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簡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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