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鄭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