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聲請人 黃世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2,500元,該裁定業於99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收受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卷第92頁)。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述費用,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卷第93頁),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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