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原告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錫堃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