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余慶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姚怡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