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