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林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