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