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3號原告乙○○
之1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